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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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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45條
第 九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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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4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第44-1條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
第44-2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
第44-3條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
第4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
← 第44-3條
看 社會救助法 全文
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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