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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10條

前條審定執照,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名稱。 二、冊數或件數。 三、定價。 四、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 五、發行人、發售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 六、適用範圍。 七、審定日期。 八、執照號數。 九、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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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