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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 第11條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11條
經審定之社會教育教材或通俗讀物應將審定執照影印於底封面;社會教育 教具應載明審定日期、執照號數、有效期間於顯明易見之處。並均應於發 行或發售前,再檢具二份送審查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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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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