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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4條

社會教育教材、通俗讀物送請審查時應送稿本一式二份,社會教育教具應 檢送樣品二件附具製作圖樣及說明書各二份,並應註明發行人及著作人或 發售人及製作人之姓名及出品定價。 前項發行人或發售人,以經主管機關登記或註冊並領有登記證或執照者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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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