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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第3條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應依本辦法報經教育部審定。其未經審 定或雖經審定,而已逾有效期間者,不得發售採用。 前項審查業務,由教育部授權國立編譯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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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