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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11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教師進修課程,其教學場地之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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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