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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教育機構,指各級政府、個人、法人或團體依終身學習法設立之公立及私立終身學習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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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