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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 第3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3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課程,應申請認可。但下列機構或法人免經申請,而為當然認可者,應依
第四條
、
第五條
、
第十條
至
第十二條
之規定,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一、機關、學校。 二、公立終身學習機構。 三、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捐助或捐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法人。 四、依教師法成立之各級教師組織,或依教育會法或工會法成立之各級教育人員組織已辦理法人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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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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