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 第6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6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認可,應於每年二月、六月或十月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初審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一、立案證書、設立許可證書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預定年度辦理教師進修課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教師進修課程名稱及課程大綱。 四、教學場地為借用或租賃者,借用或租賃契約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