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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第5條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之師資,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取得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具有與課程內容相關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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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