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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福利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依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核定之床數逾九十五床之機構。 (二)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核定之床數逾二百床之機構。 (三)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核定之床數逾二百床之機構。 二、專責人員:指由社會福利機構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社會福利機構執行業務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四、查核人員:指由社會福利機構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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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