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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7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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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