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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53條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 第 四 章 執行
拘留,應在拘留所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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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50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51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
第52條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第54條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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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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