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75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AI 白話解釋
← 第74條看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第7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