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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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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