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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0條

第 三 編 分則 › 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風俗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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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1-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前項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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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