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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1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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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