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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0條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0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一般查核之內部稽核報告;其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 ,分別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 、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 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與自行查核辦理 情形及評估結果。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 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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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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