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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 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專 案查核。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將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 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一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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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