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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26條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6條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單位經理,除應符合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規定外,應於就任前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電 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習班,取得結業證書或依
第二十五條
規定,負 責督導自行查核或擔任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但本辦法施行前已擔任營 業單位經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遴派業務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應以具有稽核經驗者為優先 ;未具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之訓練者,應於充任後一年 內,參加前項任一研習班,並取得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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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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