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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7條

票券金融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 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票券金融公司申報主管機關表報 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 政策之妥適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票券金融公司與會計師自行議定,並由票券金融公司 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票券金融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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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