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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3條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3條
票券金融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 ,由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總公司遵守法令主管聯名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 該聲明書內容揭露於公司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公 開說明書。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票券金融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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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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