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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 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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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