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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前存儲保證金。 申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應於主管機關許可時規定之期限內存儲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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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