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解散時,於向主管機關繳銷營業執照後,得取回保證金。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後,得取回保證金。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