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券商管理辦法 › 第12條

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12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 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會議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 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執照後依第十九條規定繳存保證金之用者或購買政府債券及 短期票券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票券商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