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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13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財政部得撤 銷其許可。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變更 者,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 二、發起人經宣告禁治產者。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五款各目情事之 一者。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財政部核准。但 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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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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