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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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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17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其情節重 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財政部應撤銷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 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 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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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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