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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18條

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執照記載項目之變更程序,準用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 十九條之規定。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核發及換發營業執照時,應繳納之執照費,準用本法第 六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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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