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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33條

票券商經營票券之買賣,應對顧客同時提出買入、賣出價格及買賣之額度 ;該商並有依此項價格及額度進行交易之責任。 票券商對其買賣價格及買賣之額度,除已作承諾者外,得隨時予以調整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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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