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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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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