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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票券商業務人員,指為票券商管理或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或結算交割。 二、短期票券之內部稽核或會計。 前項為票券商管理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之人員,指票券商經理、副經理、襄理、科長、副科長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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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