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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 第5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同類交易對象,指同一票券商買賣相同交易天期或發行期次,且信用評等等級相當之短期票券或債券。 前項所稱信用評等等級,指短期票券或債券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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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