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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管理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 符合一定條件之票券金融公司,其年報除前項應記載事項外,並應以專章方式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所稱一定條件及本項規定適用期程,由本會另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者,應就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重要財務業務概況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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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