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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第6條

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設專戶存儲。 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發起人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 二、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存儲保證金或購買短期票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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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