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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標準 第7條

申請設立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者。 四、其他不符合本標準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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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