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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後,停止轉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轉投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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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