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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合併,不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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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