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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除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中央銀行、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有關證券商辦理外幣債券業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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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