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 第3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外幣債券,指經核准於我國發行或交易,並以外幣計價之債券,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前項外幣債券如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不得進行轉換、交換或抵繳為股票。 第一項所稱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其具備條件及範圍應適用主管機關所訂證券商經紀、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規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