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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外幣債券,指經核准於我國發行或交易,並以外幣計價之債券,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前項外幣債券如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不得進行轉換、交換或抵繳為股票。 第一項所稱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其具備條件及範圍應適用主管機關所訂證券商經紀、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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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