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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指短期票券、債券之發行人或保證、承兌短期票券、債券發行之金融機構,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辦理評等,並取得發行當年度或上一年度評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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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