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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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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票券金融公司與初次往來客戶辦理本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所定短期票券、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時,應核對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確定為客戶本人或其負責人親自辦理。但客戶本人或其負責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時,得以書面委託第三人代辦,票券金融公司對於委託書及委託事項之真正,應為必要之查證。 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金融機構與初次往來客戶辦理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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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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