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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15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公司;並於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附下列書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件。 二、驗資證明書。 三、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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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