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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45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規定事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票券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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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