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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條

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一、國庫券。 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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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