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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施行細則
› 第16條
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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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票據上之金額,以號碼代替文字記載,經使用機械辦法防止塗銷者,視同文字記載。
第4條
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原票據權利人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
第5條
票據權利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人。…
第6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對業經付款人付款之票據不適用之。
第7條
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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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扣減之利息,其有約定利率者,依約定利率扣減,未約定利率者,依本…
第10條
分期付款票據,受款人於逐次受領票款及利息時,應分別給予收據,並於票據上記明領取票款之期別、金…
第11條
有製作拒絕證書權限者,於受作成拒絕證書之請求時,應就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拒絕事由,即時為…
第12條
依本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抄存於作成人事務所之拒絕證書,應載明匯票全文。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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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依本法得為特約或約定之事項,非載明於票據,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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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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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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