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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118條

第 二 章 匯票 › 第 十二 節 謄本
執票人有作成匯票謄本之權利。 謄本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執票人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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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的其他條文

第119條為提示承兌送出原本者,應於謄本上載明原本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住址。匯票上有前項記載者,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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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