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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0條

權利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發給經二次標售未完成標售而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價金,其應納稅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依前條規定發給價金前,洽保管處所自專戶撥款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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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