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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戶儲存之保管款不得移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存管作業錯誤者,得向保管處所取回保管款。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回保管款,應敘明原因及原保管款存入編號並填具領款單,經保管處所核對印鑑無誤後取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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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