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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權利範圍及祭祀公業名稱。 二、保管款名稱及金額。如有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將不予發還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之保證金存入專戶情形者,並應記載其金額。 三、保管款儲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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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